院人才培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04      文字、图片来源:      点击率:8244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强院”发展战略,使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业素质,促进知识更新,改善人才结构,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鼓励在职职工积极参加国家法律允许的并与我院工作有密切关联的各种类型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   所有在职职工,每年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再教育学习,作为职称、职务晋升等的依据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式:导师制培养、进修培养、学历培养。

    第五条   导师制培养:新进硕士(含硕士)以下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和院学科建设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指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导师对其进行为期2至3年的一对一培养,在培养期内由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和目标。培养对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科研活动,或申请院长基金开展研究活动。导师对培养对象的业务考核目标完成全权负责,院定期对导师和培养对象分别进行考核。

    第六条   进修培养:根据学科发展需求,院统筹安排部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短期进修培训,或开展访问学者活动。

第七条   学历培养:鼓励科技人员攻读非全日制的在职学历教育,通过学历教育提升业务素质。

   院在职职工申请攻读非全日制的在职学历教育,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l.攻读硕士学位须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2. 攻读博士学位须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

    攻读非全日制的在职学历教育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课题组、部门、院同意,在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   职工通过学历教育,获取新的学历、学位或资格,若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享受相应待遇。

       院统筹安排进行进修或培训的,享受出勤待遇,并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申请参加学历教育并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享受出勤待遇,考试期间给予10天以内假期。

    学习期间需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每次外出集中学习前必须在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学历教育并取得目标学位,院给予报销全额学费。

    未经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习产生的费用一律自行负责

    第十   除院根据学科发展或业务拓展而专门安排的外,在职职工参加与职称晋升执业资格评聘、工人职业技能晋级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自行负责。